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債 權 人 喬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智
債 務 人 鄭有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務人簽字之借款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有如主張之借款存在之釋明證據( 附件契約書明文約定經甲乙兩方簽字後生效,但無債務人即乙方之簽字)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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