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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諶金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 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萬 貳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二) 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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