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665,202004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德發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月河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卓蕭梅香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本件繼承人如以繼承被繼承人蕭德旺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人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存在。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 條第四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