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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浚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浚宏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590,000 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 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3,937元,及自民國 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300,000 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86,933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浚宏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63937 │ │1月5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浚宏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86933│ │1月20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浚宏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63937 │ │2月6日起 │ │壹仟元之違約金│
│ │元 │ │ │ │,以三期為限。│
├──┼───┼─────┼──────┼──────┼───────┤
│ 002│新臺幣│林浚宏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286933│ │2月21日起 │ │壹仟元之違約金│
│ │元 │ │ │ │,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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