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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
債 權 人 騰琳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豐擇
債 務 人 許香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與原第三人采舍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之契約權利已由債權人繼受之釋明證據,或債務人同意變更契約相對人為債權人之釋明證據。
( 依聲請狀主張債權人於簽約時即民國108 年4 月1 日係誤用已解散公司采舍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之名稱,惟又稱采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12月間解散登記,顯然前後說法不一,且未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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