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
債 權 人 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鄭麗華
債 務 人 許淑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關於得向債務人請求管理費之原因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