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 權 人 合豐帝國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政寧
債 務 人 鄭翔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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