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文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文虎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4636705715930234)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4 月4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31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74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文虎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295721│6705715930│04月 05日 │ │九九 │
│ │元 │234 │起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