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249,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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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來旺


債 務 人 陳洪秀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來旺、陳洪秀莉( 連帶保證人) 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86年10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 債權人) 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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