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茱蓉(原名:蕭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明月於民國9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852,919 元未給付,其中236,830 元為本金;
604,371 元為利息;
11,71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明月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3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2,868,311 元未給付,其中1,134,968 元為本金;
1,545,970 元為利息;
187,37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蕭明月於民國9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110,679元正未給付,(其中28,427元為本金, 82,2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蕭明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60938400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1,166,038 元未給付,其中317,460 元為消費款;
844,978 元為循環利息;
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明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6830│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明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13496│ │4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 004│新臺幣│蕭明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7460│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蕭明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427 │ │4月1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