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秀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秀足於民國92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191,023元未給付,其中55,828元為本金;
135,195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秀足於民國94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1,021,898 元未給付,( 其中269,058 元為本金,752,84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秀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384,520 元未給付,其中106,837 元為消費款;
275,361 元為循環利息;
2, 3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828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吳秀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6837│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秀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9058│ │4月1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