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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及暨其中本金伍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靜於民國9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377682004954806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 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8,153 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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