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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葉柔君
債 務 人 廖玉梅
一、債務人葉柔君應向債權人給付:(一) 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叁拾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 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 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上開債務人葉柔君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柔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玉梅給付之。
如債務人葉柔君、廖玉梅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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