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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黃煜翔
債 務 人 劉明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97,582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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