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4115,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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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本金柒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希美( 原名張紫涵) 於民國93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84,730 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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