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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莫逸帆
債 務 人 莫紀綱
一、債務人莫逸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莫逸帆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莫逸帆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莫紀綱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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