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 壹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