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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佳燕即鄭宇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宇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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