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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黃淑媛
債 務 人 周弘澤
一、債務人黃淑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淑媛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淑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弘澤( 原名:周郁富) 給付之。
債務人黃淑媛、周弘澤( 原名: 周郁富) 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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