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4327,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思婷
債 務 人 林忠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