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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苡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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