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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朱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5 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2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 239,68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務.計算書.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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