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8716,2020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
債 權 人 李建鋒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瑤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4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釋明與陳文瑤間之債務為何?若係誤繕,請更正正確債務人姓名),債權人固於109 年7 月16日陳報稱債務人於通訊軟體中表示「鋒哥所以你希望我現在怎麼做?我已經要幫他慢慢還」等語,認債務人願承擔其配偶劉家漢與債權人間債務,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觀諸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內容,債務人並非借貸契約之當事人,又債務人曾向債權人表示「他現在努力在(誤植「再」)想辦法賺錢情緒也很不好你們要轉達的我盡力有辦法就轉達至於他要不要跟誰聯繫我也沒辦法控制他」、「阿漢前幾天有說這幾天會匯一些錢給我」、「我收到先轉給你」等語,是債務人雖協助處理其配偶與債權人間事務,惟難認有承擔債務之意思表示,是無從據此即認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債務清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