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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妙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聲證1 至聲證3 (109 年6 月9 日聲請狀內漏未附卷)
二、更正聲請暨陳報狀內所載「附表:聲請人各項請求金額項目、算式及依據」(109 年7 月間補正資料漏未附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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