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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2號
債 權 人 鍾忠縉
債 務 人 盧奇宏即遊戲盒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遊戲盒子企業社之勞保年資係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算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其年資共計7 個月,債權人請求就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算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共計9 個月19天之年資計算資遣費,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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