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3413,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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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13號
債 權 人 楊志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易成、林品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易成、林品鋅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蔡易成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次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蔡易成向伊借款2 萬元,並請求債務人林品鋅與債務人蔡易成連帶清償2 萬元等語,惟依據聲請狀所附借據所示,僅記載「背書人林品鋅」,尚難釋明債務人林品鋅應「連帶」清償系爭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109 年7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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