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479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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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7號
債 權 人 王信淵

債 務 人 劉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其中叁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叁萬元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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