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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
債 權 人 黃聖倫
債 務 人 陳哲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10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之調解筆錄正本已載明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哲平願給付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給付方式:…第二期於108 年12月31日前給付伍萬元…」是債權人本件請求已取得上開調解筆錄得對相對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就該債權再行聲請支付命令,並另債務人負擔聲請費用,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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