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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3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周廷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廷融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7383277,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795元,專案補償款34537元,共計新臺幣55332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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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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