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740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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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雅琳

法定代理人 黃竫琌
債 務 人 許智中

法定代理人 黃竫琌

一、債務人許雅琳、許智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明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明哲 於100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4377-5788-8307-9206)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明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49,773元,而於-11年01月0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至今仍無清償欠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查原債務人許明哲已於103年7月3日死亡,經向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詢繼承人許雅琳等人並未為相關權利主張時,其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許雅琳等人繼承,故相對人許雅琳等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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