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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楊隆榮
債 務 人 廖達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
債 務 人 林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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