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催,241,2020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陳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付款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聲請狀內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