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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范雲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受 益 人 黃華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受益人或轉得人就其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但將要保人變更回復為債務人則不在此限;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受益人或轉得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范雲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詎經本院函詢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查知債務人先、後於聲請清算(本件債務人係於108年6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後之108年9月3日及同年月4日將以其為要保人之富貴喜福終身保險契約(保單號碼:7503354920)、美滿人生202終身保險契約(保單號碼7213803373)、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契約(9094699271)變更要保人為黃華譽,此有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0日國壽字第1090031513號函及其附件等附卷可參,因本院認債務人顯有為脫產之行為,故認有依職權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9年4月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富貴喜福終身保險(保單號碼7503354920)預估保單解約 價值(計算至109年2月20日止):新台幣1,383,863元。
(2)美滿人生202終身保險(保單號碼7213803373)預估保單解 約價值(計算至109年2月20日止):新台幣243,654元。
(3)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保單號碼9094699271)預估保單解 約價值(計算至109年2月20日止):新台幣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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