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票,117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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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王瀞英

相 對 人 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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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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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0 年10月19日│150,000元     │100年12月31日 │100年12月31日 │TH No099612 │      │
├──┼───────┼───────┼───────┼───────┼──────┼───┤
│002 │100 年4 月29日│90,000元      │100年5月31日  │100年5月31日  │TH No099605 │      │
├──┼───────┼───────┼───────┼───────┼──────┼───┤
│003 │100 年1 月29日│110,000元     │100年3月31日  │100年3月31日  │CH No5803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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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 年5 月26日│100,000元     │100年8月26日  │100年8月26日  │TH No099606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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