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彭名立
相 對 人 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二張本票分別聲請之金額為何?( 本票票載金額分別為550000元、650000元,聲請狀請求金額為115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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