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陳怡慎
相 對 人 王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身分之資訊(以陳報地址查無此人,以姓名查詢結果同名人數過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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