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林啟德
相 對 人 陳氏錦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於發票時之住居所所在地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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