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票,2645,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林碧真
代 理 人 蔡雅雯
相 對 人 王惟誠

相 對 人 溫仲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