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余炫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原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