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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陳毓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森全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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