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救,12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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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德曜
代 理 人 黃雅婷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湘寧
李日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42號審理在案,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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