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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陳秋虹
相 對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聲請人陳秋虹依106年度家親聲字395號裁定內容,應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時或能維持生活時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元整。
前開定期金給付自本裁定確定時起,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已到期。
查相對人為54年9月15日生,於聲請時約為55歲。
依107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6.20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元(= 4,000元×12個月×10年=4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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