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373,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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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吳良生

相 對 人 張文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齡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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