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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張淑芬
相 對 人 張裕豐
張明豐
張美照
張美玲
張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68,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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