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422,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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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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