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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盛烘
相 對 人 陳松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松寶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71歲。
依107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4.19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0,000元(計算式:8,000 元×12個月×10年=96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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