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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至系爭工程現場履勘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完成系爭承攬契約約定施工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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