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魏蘇雪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雅雯間因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10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不服原裁定,另狀補提理由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