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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吳東霖(原姓名吳忠乙)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6人×10份=2,58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二)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三)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五、請聲請人重新計算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起至108年12月18日)之收入總額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並請提出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起至108年12月18日止所有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請陳報其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小時薪資如何計算?如何算得每月薪資4萬元之數額?另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並陳報自108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之薪資數額。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受其扶養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雖主張以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惟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8年12月19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聲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健保、油資、手機費、日常支出及扶養費用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繳)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九、扶養部分:
(一)扶養母親部分:
1.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每個月分別支付扶養費4,955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
2.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並請說明支付扶養費之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
3.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吳○縈,聲請人是否主張每月扶養費用為8,799元?若否,請提出扶養費金額。另請說明吳○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
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
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
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請提出吳○縈最
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
產歸戶資料。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並提出相關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陳報本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
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
、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1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七、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
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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