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2,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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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代 理 人 陳湘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1)×51×20=2,04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債權憑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扣除母親扶養費18,500元(計算式:扶養費7,500元+看護費11,000元=)後,聲請人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3,593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8,6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9 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1.2 倍=18,600元)數額。
是請補正說明支出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與妹妹共同扶養母親,每月支出扶養費18,500元,意即母親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37,000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是請補正說明支出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年內收入自107 年1 月起至108 年12月止,每月平均39,424元,然必要支出則為每月42,093元(計算式:1,010,232 元÷24個月=42,093元),顯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尚非無疑。
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補正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12月3 日起至108 年12月2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
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
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
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
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並連同上開「公會核
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6 年12月3 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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